(2015)西执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秦皇岛信达资产资讯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天鸿宾馆、石家庄石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皇岛信达资产资讯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天鸿宾馆,石家庄石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二轻集体工业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529号申请执行人秦皇岛信达资产资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爱军。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天鸿宾馆。被执行人石家庄石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石家庄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石家庄市二轻集体工业联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冀执字第9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执行,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天鸿宾馆、石家庄石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二轻集体工业联社名下银行存款11857904(壹仟壹佰捌拾伍万柒仟玖佰零肆)元人民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季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海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