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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刑执字第1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申川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申川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刑执字第1720号罪犯申川,男,199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阳市人,中专文化,现在四川省金堂监狱服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5日作出(2008)德旌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申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1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4月11日起至2020年4月10日止。刑罚执行过程中,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0日以(2010)成少刑执字第78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2年3月26日以(2012)成刑执字第176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又于2013年6月27日以(2013)成刑执字第342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三次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5月10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申川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90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申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申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 寒代理审判员  何云鹏人员陪审员马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汪云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