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祁一鸣、虞巽宁与虞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祁一鸣,虞巽宁,虞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祁一鸣。委托代理人阮宏波,上海市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虞巽宁。委托代理人朱培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虞洁。委托代理人陈永东,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祁一鸣、上诉人虞巽宁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6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8日,祁一鸣向虞洁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万元,并向虞洁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该款于2014年5月8日归还,并约定按每月3,000元的标准于每月8日支付利息。同日,虞洁将10万元现金(含虞洁从其丈夫宋志强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的交通银行卡中取现的94,500元)交付给祁一鸣。现因祁一鸣逾期未还,虞洁催讨无着,故于2014年8月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令祁一鸣、虞巽宁共同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原审法院另查明,祁一鸣与虞巽宁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2年8月8日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7月28日登记离婚。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虞洁向法庭递交了由祁一鸣签名确认的借条以及银行开具的取现凭证,依法对虞洁与祁一鸣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及生效予以确认。对虞洁主张的以10万元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共同支付虞洁自2013年11月8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借期利息与逾期利息,予以照准。虞巽宁与祁一鸣在借款发生时系夫妻关系,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其应对祁一鸣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综上,原审法院判决:一、祁一鸣、虞巽宁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虞洁借款10万元;二、祁一鸣、虞巽宁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10万元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共同支付虞洁自2013年11月8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的借期利息与逾期利息。祁一鸣、虞巽宁提前还清前述欠款的,前述利息应计算至祁一鸣、虞巽宁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上诉人祁一鸣不服原判,上诉称,虽然本案所涉借条是真实的,但自己是代朋友出具借条的,虞洁也未交付借款,不同意承担还款责任。故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虞洁在原审中的诉请。上诉人虞巽宁亦不服原判,上诉称,自己对本案所涉借款不知情,自己与祁一鸣婚后经济上实行AA制,自己也有稳定收入,不需要借贷生活。即使本案借贷关系成立,也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要求撤销原判,改判虞巽宁不承担还款责任。被上诉人虞洁辩称,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10万元借款以现金方式均已实际交付,有借条为证,祁一鸣应承担还款责任。本案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共同债务,虞巽宁应承担共同的还款责任。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祁一鸣向虞洁出具了借条,上述借条明确借款金额为10万元,且原审中虞洁就借款资金来源进行了举证,应认定借款已实际交付,现虞洁要求祁一鸣归还上述借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祁一鸣主张借条系代朋友出具,借款未实际交付,不同意承担还款责任,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不予采信。本案借款发生在祁一鸣、虞巽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当按照共同债务处理。现虞巽宁以双方婚后经济分开,其对借款不知情为由,主张系争借款并非夫妻共同债务,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祁一鸣约定上述债务为个人债务及其与祁一鸣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虞洁知道该约定,故本院对其主张亦不予采信。综上,原审法院根据本案事实所作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上诉人祁一鸣负担人民币1,150元,由上诉人虞巽宁负担人民币1,1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伊红代理审判员 王屹东代理审判员 姚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林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