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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四川宁江山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天旭车用部品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宁江山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天旭车用部品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80号原告:四川宁江山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镇灵龙路4号。法定代表人:杨建。委托代理人:李翔,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天旭车用部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世纪大道515号。法定代表人:胡埝泉。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宁江山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成都天旭车用部品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宁江山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四川宁江山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宁江山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1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四川宁江山川机械有限责任负担。审判员  黄承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何章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