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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民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梁元双与向启英诉前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元双,向启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保字第00009号申请人梁元双。被申请人向启英。申请人梁元双以被申请人向启英不履行还款义务,并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为避免造成申请人合法财产损失,情况紧急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向启英所有的位于恩施市金桂大道硒都茶城金桂公馆17号楼1311号房屋。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梁元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向启英所有的恩施市金桂大道硒都茶城金桂公馆17号楼1311号房屋。查封期间,该房由被申请人向启英负责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移、隐藏、变卖该房产。申请人梁元双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冉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