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狮执行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苏丽香与被执行人吴丽娜、蔡清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丽香,吴丽娜,蔡清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行字第1100号申请执行人苏丽香,女,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吴丽娜,女,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蔡清洁,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苏丽香与被执行人吴丽娜、蔡清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狮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吴丽娜、蔡清洁应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苏丽香借款1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于另案[(2014)狮执行字第1489号]中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进行查封。本院认为,因一时未能对被执行人的房产予以处置,又未查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狮执行字第110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如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凯歌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许自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