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诉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李少营与李贺兰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少营,李贺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诉保字第7-1号申请人李少营。被申请人李贺兰。申请人李少营与李贺兰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李少营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保全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李少营请求撤回诉前保全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少营撤回诉前保全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410元。审判员 许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魏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