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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执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金欣与被执行人刘国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欣,刘国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招执字第366号申请执行人王金欣,女,1963年11月24日生,汉族,山东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齐山镇中周家村X号。系被害人隋广胜之妻。身份证号码:370685196311241XXX。被执行人刘国智,男,1960年8月2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金岭镇侯家沟村XX号。身份证号码:370624196008284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招刑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5日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国智在银行的人民币存款41035.6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