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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刑减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苗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苗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116号罪犯苗帅,现在陕西省黄陵监狱服刑。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3日作出(2011)榆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书,以苗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附加罚金20000元。判决生效后,2011年4月26日交付执行。2013年7月18日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延��执字第105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苗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30日)。执行机关黄陵监狱提请对罪犯苗帅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认罪悔罪态度端正,深刻反省罪行,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制度和法律法规,行为养成良好,服从干部管理教育,踏实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课学习,考试成绩良好。生产劳动中,在植发改造岗位上,遵守车间生产纪律,产品合格率高,在该项目改造中长期名列前茅,经常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平均每月超产假发头套12余个。在2013年度,该犯因表现突出,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和“监狱劳动能手”。生活中,该犯能积极参加监区组织的篮球、羽毛球及乒乓球比赛等活动,表现突出,受到了干部的一致好评。��分考核成绩自2013年4月至2014年8月底止,累计获得1281分,折合积极12个。综上所述,罪犯苗帅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苗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苗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执行机关所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苗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苗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30日);罚金20000元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昌柱审判员  潘义民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倪治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