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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丽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与浙江丽水伊畅物流有限公司、沈丽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浙江丽水伊畅物流有限公司,沈丽军,朱兆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丽保字第5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法定代表人:张旭。被申请人:浙江丽水伊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丽军。被申请人:沈丽军。被申请人:朱兆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与被申请人浙江丽水伊畅物流有限公司、沈丽军、朱兆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浙江丽水伊畅物流有限公司、沈丽军、朱兆春所有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以自有资产提供了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浙江丽水伊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园区祥龙街xx号土地[土地证号:丽(开)国用(2014)第3x**号]进行查封。二、对被申请人浙江丽水伊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园区祥龙街xx号1#、2#、3#、4#、8-9#仓库及土地[建设规划许可证:地字第(2012)丽规城证(景)dxx1号、建字第(2012)丽规城证(景)gxx1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32521xx01(开)(景),建设用地批准书:丽水市(2012)丽市土开景字第xx号,土地证号:丽(开)国用(2014)第3x**号]进行查封。三、对被申请人浙江丽水伊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园区祥龙街xx号1#、2#宿舍楼、科研楼及土地[房产证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01xx15、01xx16、01x**号,土地证号:丽(开)国用(2014)第3x**号]进行查封。四、对被申请人浙江丽水伊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为浙k635390、浙k1xx5a、浙kaxx36、浙kaxx16、浙kaxx55、浙k2xx29、浙kaxx50、浙kaxx77、浙k2xx63、浙k2xx86、浙k3xx60、浙k5xx1b、浙k5xx1c、浙k3xx67、浙k3xx89、浙k3xx48、浙k3xx36、浙k3xx51、浙k5xx1a小型汽车,车牌为浙kk179挂车进行查封。五、对被申请人沈丽军所有的车牌为浙k0xx77小型汽车进行查封。以上查封在价值人民币3600万元范围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光明审 判 员 吴金花审 判 员 唐弋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丁 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