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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2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张勇与朱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朱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初字第2029号原告张勇,居民。被告朱海军,居民。原告张勇与被告朱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建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对被告在灌南农村信用合作社开设的账户内4.4万元款项予以冻结。原告张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海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勇诉称:2014年6月5日,被告因购买农业机械缺乏资金向原告借现金7.4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被告借款后出具了借条交原告收执,并约定上级农机购置补贴款到账后偿还借款,但被告至今只偿还了3万元,余款4.4万元经多次催要仍未偿还。故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4万元并承担利息(从2014年8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的基准利率三倍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被告朱海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5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借款7.4万元给被告购置2014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项目中的农业机械,借款后,被告还出具了借条给原告,借条上载明,借款于2014年8月30日前归还,逾期不还应承担违约金3万元,同时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三倍的利息,直至还清借款为止。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于2014年11月29日偿还3万元,后未再还本付息引发本案诉讼。在本案审理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给付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及被告出具的借条1张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法律关系。现借款期限已届满后,原告要求被告按约定剩余4.4万元借款本金并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海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勇借款本金4.4万元并给付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的基准利率三倍,2014年8月31日至2014年11月28日按本金7.4万元并计算利息,从2014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按本金4.4万元计算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保全费460元,合计910元(原告张勇已预交),由被告朱海军负担,被告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9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陈建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温彦林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五条借款应按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借款期限还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按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利息。(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