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叶红江与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132号原告叶红江,男,1968年10月12日生。被告张军,男,1975年9月2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红江与被告张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红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付)。审判员 叶海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