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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蔚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田昌林与蔚县联丰矿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昌林,冀中能源张矿集团蔚县联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蔚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田昌林,男,196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蔚县。被执行人冀中能源张矿集团蔚县联丰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田昌林与被执行人冀中能源张矿集团蔚县联丰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冀中能源张矿集团蔚县联丰矿业有限公司现无履行义务的能力,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蔚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蔚劳仲案字第(2013)第6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 行 员 张蔚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张春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