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中民初字第3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孙燕与蒋翠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燕,蒋翠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市中民初字第3314号原告:孙燕,枣矿集团党校职工。委托代理人:李广伟、朱成军,山东信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翠苹。原告孙燕与被告蒋翠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翠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燕诉称,2012年5月24日,被告蒋翠苹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2013年6月,原告找到被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但被告一直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蒋翠苹偿还原告孙燕借款5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蒋翠苹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蒋翠苹于2012年5月24日向原告孙燕借款5万元,并在一张名称为“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的制式单据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孙燕现金5万元。借款人:蒋翠苹,2012年5月24日”。庭审中,蒋翠苹陈述在借条作出后,其向被告支付了现金5万元。现原告孙燕以被告蒋翠苹至今未偿还借款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蒋翠苹偿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孙燕与被告蒋翠苹之间5万元的借贷关系,有借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对该笔借款,被告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原告。被告蒋翠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翠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燕借款本金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蒋翠苹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殷艺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