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江书才、官水女与官承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书才,官水亻,官承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光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江书才,男,1963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光泽县。申请执行人官水亻女,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光泽县。被执行人官承章,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原住光泽县。本院在执行江书才、官水亻女与官承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官承章所有的厂房、机器设备、材料等财产。此后官承章未经本院允许,擅自将查封财产转移,该行为涉嫌犯罪,本院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光泽县人民法院(2014)光民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小琴审判员 邱卫平审判员 黄国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楠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