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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光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江书才、官水女与官承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书才,官水亻,官承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光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江书才,男,1963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光泽县。申请执行人官水亻女,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光泽县。被执行人官承章,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原住光泽县。本院在执行江书才、官水亻女与官承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官承章所有的厂房、机器设备、材料等财产。此后官承章未经本院允许,擅自将查封财产转移,该行为涉嫌犯罪,本院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光泽县人民法院(2014)光民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小琴审判员  邱卫平审判员  黄国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楠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