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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紫法执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2014]紫法执字第00146号王某某诉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聂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紫法执字第00146号申请人王某某,男,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被执行人聂某某,女,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王某某与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紫民初字第006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聂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王某某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执行标的为22000元,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和被执行人聂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聂某某当庭支付申请人王某某小孩抚养费6000元,下余18000元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自愿放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紫阳县人民法院(2011)紫民初字第006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案件执行费100元,由被执行人聂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全执行员 苏武榜执行员 王洪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卢贤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