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杨喜聚众斗殴罪,杨喜非法拘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410号罪犯杨喜,男,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浦城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2012)浦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喜犯聚众斗殴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总和刑期五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于2012年11月30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2015年1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喜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语文学习,历年测试成绩均在85分以上。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从事后勤楼层值班工种,能较好地完成任务。2012年12月至2014年10月累计获达标分16.8分。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6.8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喜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14日至2015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