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沐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15-20撤诉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江,董宁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审核:复核:拟稿:吕波校对打印:王维佐发往单位:印刷份数:4份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沐民初字第20号原告:刘世江,男,195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阳市沐浴店镇门家沟村376号。委托代理人:杨国臻,莱阳市城厢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宁,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阳市谭格庄镇中院村168号。委托代理人:盖仲先,山东旌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世江与被告董宁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文海审 判 员 吕 波人民陪审员 朱英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维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