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盘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许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黔盘刑初字第13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某,男,1978年11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6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3日18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盘县红果镇放马坪的岔路口,贩卖1个毒品零包给蒋某某和张某某时被抓获,当场缴获重2.2克的毒品嫌疑物零包11个及作案通讯工具“OZZO”牌黑色直板手机一部。经鉴定,涉案毒品嫌疑物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许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称量笔录及照片,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收据,情况说明,通话清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且查获毒品海洛因2.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1日至2016年1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涉案毒品海洛因2.2克及作案通讯工具“OZZO”牌黑色直板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叶乙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施关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