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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行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河南开利弘毅实业有限公司工商处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开利星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行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北路16号。法定代表人吴凤军,局长。委托代理人仲战,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河南开利星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7号楼1单元1层1号。法定代表人吴红雨,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二七行审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开利星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57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维宁审判员  毛 建审判员  刘建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何银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