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民一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王葡萄与博爱县柏山镇倒槐树村村民委员会、被告郜胜利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葡萄,博爱县柏山镇倒槐树村村民委员会,郜胜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博民一初字第202号原告王葡萄,女,1964年5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赵大中,男,1957年10月1日生。被告博爱县柏山镇倒槐树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志田,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郜胜利,男,1973年3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郝邵成,博爱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葡萄诉被告博爱县柏山镇倒槐树村村民委员会、被告郜胜利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葡萄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葡萄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葡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杨全清审判员 马继森审判员 张瑞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文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