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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南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607号原告南某某,女,汉族,1957年4月19日出生,农民,住西峰区。被告冯某某,男,汉族,1951年9月16日出生,庆阳市运输公司退休职工,住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2月10日,原告南某某以与被告冯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南某某300元。审判员  王英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维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