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南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607号原告南某某,女,汉族,1957年4月19日出生,农民,住西峰区。被告冯某某,男,汉族,1951年9月16日出生,庆阳市运输公司退休职工,住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2月10日,原告南某某以与被告冯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南某某300元。审判员 王英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维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