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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行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龚琴霞与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琴霞,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顺尔特控制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卜翠芝,何卫东,倪小红,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张行初字第00112号原告龚琴霞。委托代理人张栋,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大厦15楼。法定代表人顾维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章俊平。委托代理人黄建新,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江苏顺尔特控制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张家港保税区汇达大厦816A室法定代表人徐忠,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卜翠芝。第三人何卫东。第三人倪小红。第三人张敏,与第三人倪小红系夫妻关系。原告龚琴霞不服被告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张家港保税区工商局)作出的自2014年7月涉及的有原告签名的所有工商登记,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审理中,原告龚琴霞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无条件放弃诉讼请求,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琴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琴霞阳负担。审 判 长  孙国忠审 判 员  陈晓红人民陪审员  邵美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谢雨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