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调确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赵阳新、湘潭鸿泰宇矿业有限公司、周铁球关于确认调解协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阳新,湘潭鸿泰宇矿业有限公司,周铁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调确字第7号申��人赵阳新,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申请人湘潭鸿泰宇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石潭镇上月村上月组。法定代表人周铁球。申请人周铁球,男,195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赵阳新、湘潭鸿泰宇矿业有限公司、周铁球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刘科进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赵阳新、湘潭鸿泰宇矿业有限公司、周铁球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2月5日经湘潭市雨湖区姜畲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湘潭鸿泰宇矿业有限公司欠赵阳新66000**元整(大写:陆佰陆拾万元整);二、还款时间为2015年3月5日前;三、利息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四、周铁球以个人和公司股权、债权、有价证券、各类政府政策性补偿款或赔偿款及其他收益等承担担保责任,保证期限为欠款到期后2年。五、其他无争执。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科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 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