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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刑减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李克华减刑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克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吉刑减执字第107号罪犯李克华,男,1979年5月13日生,汉族,吉林省临江市人。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2012年8月24日,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白山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克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案经本院复核,于2012年10月30日以(2012)吉刑一核字第71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月23日以罪犯李克华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案经本院依法核准后,于2012年10月30日交付执行。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李克华确无故意犯罪。本院认为,罪犯李克华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李克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金代理审判员  张政代理审判员  张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