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安民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安民初字第384号原告曾某某,男,1975年10月1日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留耕镇黄土村上坝组78号。公民身份号码:512529197510012874。委托代理人杨永江,江安县底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女,1976年12月6日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留耕镇黄土村上坝组。公民身份号码:512529197612061968。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以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代理���判员刘作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舒子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