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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二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宁国市飞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依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朱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国市飞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依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朱文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二初字第00102号原告:宁国市飞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奇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方明,安徽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蔡郭君,安徽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依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责人:谢务军。被告:朱文平。原告宁国市飞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依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朱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并同时向原告宁国市飞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宁国市飞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且未提出缓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桂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兰 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