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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至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罗传华与宋良仁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传华,宋良仁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至民初字第328号原告罗传华,男,生于1969年10月19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被告宋良仁,男,生于1964年3月22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传华与被告宋良仁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以原、被告就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传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6元,撤诉减半交纳828元,由原告罗传华负担。审判员  薛建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云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