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纪颖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纪颖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296号罪犯纪颖,女,1971年11月25日出生,满族,大学文化,原住郑州市金水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0日作出(2009)郑刑一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纪颖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1年11月21日起至2020年11月20日止。被告人纪颖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豫法刑二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11月25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纪颖在执行期间,2013年9月11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纪颖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纪颖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8年3月至7月,被告人纪颖伙同他人合伙倒卖银行承兑汇票,由纪颖负责购买汇票,再由于卫华等人负责将汇票销售。从中赚取差价,给被害人造成4717余万元损失。同时认定其系主犯。经审理查明,罪犯纪颖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7月、2014年11月连续表扬2次;2014年2月记功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纪颖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纪颖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李景昌代理审判员 : 王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苏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