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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江民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华硕公司与被告大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硕公司,大有公司,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江民初字第439号原告华硕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告大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硕公司与被告大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硕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江雨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