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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饶某某与饶某甲、饶某乙等因法定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某某,饶某甲,饶某乙,饶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918号申请人饶某某,男,1957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人饶某甲,男,1966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人饶某乙,男,1969年12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申请人饶某丙,女,1973年4月10日,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饶某某与申请人饶某甲、饶某乙、饶某丙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饶某某与申请人饶某甲、饶某乙、饶某丙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0日经武平县武东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被继承人饶某丁在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的存款6208.61元及利息由申请人饶某某、饶某甲、饶某乙、饶某丙四人均分。二、被继承人饶某丁的上述存款由申请人饶某某办理存款支取等相关手续。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玉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林光兰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