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闻民河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C}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闻民河初字第3号原告张某某,女,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尹某某,男,198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辛俊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 璐裁判文书上网审批表庭室:河底2015年月日案号3案由离婚当事人原告被告张海菊,女,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尹延庆,男,198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法律文书名称民事裁定书文书生效日期本文书已于2015年2月18日生效上网情况及不上网理由上网承办人意见庭长意见分管领导意见备注说明:1、上网情况分为“上网”和“不上网”;2、裁判文书不上网的由庭长审核,分管领导审批,上网的由庭长审核;3、本审批表应与上网裁判文书同时报审管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