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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蔚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蔚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112号原告蔚某某,女,198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陈某某,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蔚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洗耳社会法庭调解,原告蔚某某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蔚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杜红侠审 判 员  李喜儒人民陪审员  毛自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冯亚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