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蔚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蔚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112号原告蔚某某,女,198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陈某某,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蔚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洗耳社会法庭调解,原告蔚某某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蔚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杜红侠审 判 员 李喜儒人民陪审员 毛自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冯亚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