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津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晓琴与被执行人关良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晓琴,关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津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孙晓琴,女,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津市市。被执行人关良明,男,196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津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晓琴与被执行人关良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及银行存款进行了查找查询后,证实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津执字第185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白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