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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巩等荣与袁徐印婚约财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某某,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巩某某,男,195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正宁县人。被执行人袁某某,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正宁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巩某某与被执行人袁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袁某某履行了(2015)正民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关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亚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