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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刑减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仝瑞平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仝瑞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包刑减字第423号罪犯仝瑞平,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5日作出(2008)呼玉法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仝瑞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8年3月6日至2019年3月5日止。仝瑞平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5日作出(2009)呼刑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4月17日交付执行。2012年7月18日,经本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7月5日止。2015年1月19日,执行机关萨拉齐监狱提请减刑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考核认定,罪犯仝瑞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合格,累计记功四次,确有悔改表现。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萨拉齐监狱对罪犯仝瑞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仝瑞平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累计记功五次。且财产刑罚金5000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成绩汇总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历次减刑裁定、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仝瑞平在服刑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未缴纳罚金,本次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仝瑞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9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丰 悦审判员 宋文海审判员 李庆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阿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