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栖执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遇春训产品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遇春训,青州市良田化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栖执字第192-1号申请执行人遇春训,农民。被执行人青州市良田化肥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遇春训与被执行人青州市良田化肥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0日作出裁定,撤销本案执行依据(2009)烟民四终字第1528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烟民四终字第15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李翔飞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衣富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