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民一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史焕更与刘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焕更,刘继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52号原告史焕更,农民。被告刘继芳,农民。原告史焕更与被告刘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史焕更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诉讼权利,经查原告史焕更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故原告史焕更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焕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史焕更承担。审判员 王 韡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立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