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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巴商初字第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苏州巨立电梯有限公司与建湖县华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巨立电梯有限公司,建湖县华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巴商初字第0037号原告苏州巨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正仪工商区312国道北侧,组织机构代码73573644-9。法定代表人张和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同刚,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昀,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建湖县华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上冈镇新东南路,组织机构代码75272405-2。原告苏州巨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建湖县华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巨立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苏州巨立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甜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姚文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