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霸民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郭海维与贾文亮、赵梓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海维,贾文亮,赵梓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霸民初字第511号原告郭海维。被告贾文亮。被告赵梓安。原告郭海维与被告贾文亮、赵梓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任建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海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文亮、赵梓安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2日,被告贾文亮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赵梓安为担保人,约定一个月还清。现还款期限已过,被告拒不还款,被告赵梓安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贾文亮、赵梓安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借条一份,行驶证一份。证明被告贾文亮于2014年12月2日向原告借款6万元,约定一个月还清,用其所有的冀R×××××大众牌轿车一辆作抵押,并将该车行驶证交给原告,由被告赵梓安提供担保。被告贾文亮、赵梓安未向法庭提供证据。通过原告举证及当庭陈述,查明以下案件事实:被告贾文亮向他人借款用其所有的冀R×××××抵押。2014年12月2日,被告贾文亮以赎车为由向原告借款6万元,原告用其儿子结婚收的礼金出借给被告贾文亮。被告贾文亮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今借郭海维现金60000元整(陆万元整)。于一个月内还清(此款用于赎车冀R×××××),被告赵梓安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并捺印。同时被告贾文亮将其所有的冀R×××××小轿车行驶证交予原告。上述借款二被告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贾文亮、赵梓安之间的借贷及保证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依法保护。被告贾文亮向原告出具借条,并将其所有的冀R×××××小轿车行驶证交予原告,能够证明其向原告借款6万元的事实,该借款应偿还原告。被告赵梓安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并捺印,未约定保证方式,应依法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贾文亮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文亮偿还原告郭海维借款6万元,被告赵梓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赵梓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贾文亮追偿。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贾文亮、赵梓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650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七日不交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请求。审判员 任建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一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