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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禹盛秀与山西新元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禹盛秀,山西新元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1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禹盛秀,男,1968年9月3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寿阳县,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海啸,女,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丽丽,女,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新元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寿阳县朝阳镇草沟村。法定代表人陈俊明,男,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禹盛秀与上诉人山西新元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2014)寿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禹盛秀与上诉人山西新元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2月9日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禹盛秀与上诉人山西新元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禹盛秀与上诉人山西新元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上诉人禹盛秀与上诉人山西新元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各负担5元。审 判 长  梁 静审 判 员  张晓军代理审判员  王 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