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徐信淼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信淼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467号罪犯徐信淼,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闽侯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1日作出(2000)榕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信淼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22日以(2001)闽刑终字第477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12月20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30日作出(2004)闽刑执字第44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6年12月25日作出(2006)南刑执字第14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又于2009年4月15日以(2009)南刑执字第54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又于2011年9月8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167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又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21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2015年1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徐信淼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态度端正,历年测试成绩均在85分以上。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从事服装杂工工种,能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共获得达标分8.2分。本次考核期内缴纳罚金23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8.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信淼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9月30日至2015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