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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汉阳执字第007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正望诉被执行人盛家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正望,盛家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汉阳执字第00749-3号申请执行人:何正望被执行人:盛家富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4)鄂汉阳执字第00749-1号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盛家富的银行账户,现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盛家富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丹代理审判员  林勤力代理审判员  董泽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吴胤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