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红安刑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周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红安刑初字第00020号公诉机关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依法对其取保候审。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红检诉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红安县华河镇华家湾村民王某某将自己管理的华家湾后背山上的树木资源抵给被告人周某某,以偿还其所欠的12000元债务。同年8月初,被告人周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民工在华家湾后背山上砍伐树木。红安县森林公安局于2014年8月10日、9月23日、9月24日分别扣押被告人周某某雇人运走的木材三车,重21.35吨,扣押砍伐现场未运走的树木11.66吨。被扣押树木共重33.01吨,折算立木蓄积为45.926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周某甲、耿某某、汪某某、黄某某、卢某某、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机关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愿意对其予以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胡远扬审判员 刘松涛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巧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