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禄法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李国萍申请执行董昕、云南马龙县通达建筑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萍,董昕,云南马龙县通达建筑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禄法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李国萍,女,1966年6月9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现住禄丰县。被执行人:董昕,男,1974年5月28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大学文化,住昆明市。被执行人:云南马龙县通达建筑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1727051-1。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通泉镇龙泉路。法定代表人:许荣德,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国萍申请执行董昕、云南马龙县通达建筑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2014)禄民初字第936号民事调解书,董昕、云南马龙县通达建筑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应给付李国萍工程款138000元、案件受理费163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994元,合计141624元。现已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自愿放弃剩余款项2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2014)禄民初字第936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加会审判员 郭俊文审判员 张润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向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