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民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合作银行与黄江洪、黄日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合作银行,黄江洪,黄日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民初字第606号原告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崇左市江州区太平镇城西路109号。法定代表人刘洪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农桂强,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合作银行法律合规经理。被告黄江洪,农民。被告黄日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黄江洪、黄日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 判 员 刘军文代理审判员 许 欢人民陪审员 甘奇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韦陈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