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廊民一终字第1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王世彬与徐德昌、程留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世彬,徐德昌,程留发,程五洲,张三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廊民一终字第17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世彬,农民。委托代理人:袁伍林,河北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德昌,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留发,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五洲,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三宝,农民。上诉人王世彬与被上诉人徐德昌、程留发、程五洲、张三宝之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文民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王世彬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世彬于2015年2月9日以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世彬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世彬撤回上诉,各方均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王世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 强审判员 张良健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宋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