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179号原告刘某某,女,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张某某,男,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