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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法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岳群英与覃事辉、曾广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群英,覃事辉,曾广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法执字第341号申请��行人岳群英,女,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覃事辉,女,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曾广锡,男,土家族,教师,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群英与被执行人覃事辉、曾广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覃事辉外出下落不明,对被执行人曾广锡名下存款进行分配后,覃事辉、曾广锡暂无其他个人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岳群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岳群英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570951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实现债权33022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石法执字第34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覃事辉、曾广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岳群英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喻自力审判员  唐石虎审判员  冉成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覃自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