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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孟民二初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文杰与钱晓辉、孟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孟民二初字第00329号原告李文杰,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被告钱晓辉,男,1986年3月9日出生。被告孟磊磊,男,1984年12月7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受理原告李文杰诉被告钱晓辉、孟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诉讼中原告以双方私下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文杰承担。审判长  韩冬霞审判员  王娟娟陪审员  苏振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